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09號
原   告  王琬甄
原告與被告 陳麒勝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被告陳麒勝之真實姓名、年齡、住所及戶籍謄本。
二、被告陳麒勝指定匯款之帳戶係於何銀行開設、其帳號及帳戶
  名稱為何。
三、其他可供調查被告姓名、年齡及住居所之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為起訴必備之程式,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即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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