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09號
原 告 王琬甄
原告與被告 陳麒勝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被告陳麒勝之真實姓名、年齡、住所及戶籍謄本。
二、被告陳麒勝指定匯款之帳戶係於何銀行開設、其帳號及帳戶
名稱為何。
三、其他可供調查被告姓名、年齡及住居所之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為起訴必備之程式,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即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