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秀芬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