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埔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訴訟代理人 劉俊輝
被 告 申繼華
兼特別代理人 申緒良
被 告 張紅 大陸地區人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申繼華、張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
,及被告申繼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被告張紅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申繼華、張紅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