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6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何新台
被 告 簡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