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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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投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受處分人   林建明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草屯分局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以投草警偵秩字第1050019658號
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明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
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建明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確
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並提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易以拘留申請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林建明應繳納
之罰鍰6,000元,逾期未完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
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受處分人林建明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蕭元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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