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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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75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