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章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甲○○(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前經報奉主管機關即金門縣政府於81年2月26日(81)縣民字第2256號函設立許可,並經本院登記處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執用,依法登記在案。因前登記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內容尚欠周全,有礙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目的之維持及管理,經由董、監事決議通過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對照表、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公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並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捐助章程│四、組織:│四、組織:││簡則│(2)董事會現為十一人組成,由會員票選產,│(2)董事會現為九人組成,由會員票選產生,│││每屆董事任期三年,期滿改選,董事長連│每屆董事任期三年,期滿改選,連選得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連選得連任,在期中│任一次,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另行│││因故出缺,董事會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會均為無│││原任期,董事會均為無給職。│給職。│├────┼────────────────────┼────────────────────┤│組織章程│第一條│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金會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三條│││本法人事務處設於金沙鎮汶沙里后浦頭41號。│本法人事務處暫設於金沙鎮後埔頭黃氏宗祠。││├────────────────────┼────────────────────┤││第七條│第七條│││本法人置董事十一人組織董事會,每屆董事任│本法人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每屆│││期為三年,期滿改選,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連選得連任,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者,另│,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者,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會均為無給│足原任期,董事會均為無給職。│││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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