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0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二、請釋明利息之起算日(用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