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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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學欽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學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學欽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前於9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61號判決各處有期4月共23罪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8年9月10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0月2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0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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