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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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06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躍譯 選任辯護人 鍾承駒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籌措保證金,希望可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張躍譯(下稱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於111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於111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於111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於111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於111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有期徒刑3月,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被告已於111年12月26日起借提至法務部○○○○○○○執行,此有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為另案執行之受刑人,而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亦非處於禁止接見、通信之狀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施育傑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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