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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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李紹麒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林曉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3,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