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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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湘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闕鈴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闕鈴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闕鈴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802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到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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