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
原告 游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係主張按法律規定負擔有限責任(系爭執行案件之執行名義為被繼承人 李麗卿 之債務),是否係要對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一併具狀表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