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

原告 游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係主張按法律規定負擔有限責任(系爭執行案件之執行名義為被繼承人 李麗卿 之債務),是否係要對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一併具狀表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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