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124號
原   告  王羽玲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
被   告  張豐山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
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萬、發票日為民國87年11月10日、到期日為90年11月30日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時效期間,依票據法
第22條第1項規定,應自到期日即90年11月30日起算3年,
被告須於93年11月30日前行使,否則該票款請求權即因時效
而消滅;然被告係於108年間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則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已消滅時效
完成。
㈡另系爭本票於87年11月簽發,迄今已逾20年,系爭本票是否
由原告所簽發,不無疑義,被告應先就系爭本票之形式真正
舉證以實其說。另原告既不認識被告,也未曾與被告間有任
何金錢往來,被告亦應就基礎之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
舉證責任,否則被告徒以系爭本票欲主張對原告有債權存在
亦屬無稽等語。並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
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於87年11月間借款予原告,並透過三重代
陳慶林 設定原告位於淡水的房子作為擔保,被告雖為該房
屋之抵押權人,但該房屋經法院拍賣時,被告卻未獲得任何
分配,之後原告就跑路,遍尋不著。嗣後經他人指點,始持
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已
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年
度司票字第5303號民事裁定在案,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
且已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之
請求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存否已發生
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
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訴,即有
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
告則以前詞置辯。從而,本件所應審究者為:系爭本票之本
票債權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按票據上之權利,對
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未載
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12
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到期日為90
年11月30日,依上開規定,被告對本票發票人即原告之行使
票據上權利,其請求權時效自90年11月30日起算3年,被告
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請求權若於93年11月30日前不行使,即
因時效而消滅。然被告遲至108年7月17日始向本院聲請裁
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有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上收文
章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03號卷第1頁),斯時
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時效完成;而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
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僅因而取得拒
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惟如債務人行使
此項抗辯權,表示拒絕給付,債權人之請求權利因而確定的
歸於消滅,債務人即無給付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
於消滅時效,則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請
求權不存在,即為可採。
五、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
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
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0,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表:
┌─────┬────┬────┬───────┬───────┐
│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
├─────┼────┼────┼───────┼───────┤
│TH0000000│新台幣│王秀琴│87年11月10日│90年11月30日│
││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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