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057號
原   告  鄭淑
       黃仁傑
被   告  胡育瑜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王佩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 鄭淑華 、黃仁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均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元為原告鄭淑華、黃仁傑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因其姪女 王佩茜 與原告黃仁傑間之感情糾紛,於民國10
7年6月至8月間透過臉書訊息向原告黃仁傑說明,將張貼其
背叛婚姻之傳單在原告兒子就讀之唐榮國民小學,此行為將
致孩子在校受到所有人指指點點,身心靈造成無可抹滅之傷
害,原告黃仁傑、鄭淑華因此心生畏懼致心神不寧,接送孩
子上下學時,則要留意有無張貼不利孩子之廣告傳單,,深
怕孩子受到傷害。另於107年8月間因不滿原告鄭淑華要求簽
立和解書,而另行以電話聯絡原告黃仁傑,向原告黃仁傑稱
:「我不知道要寫什麼和解書,也不知道她(指原告鄭淑華
)現在到底要怎麼樣?把拎北侮辱,我處理事情讓她很失望
。幹你娘,我是要將你斷手斷腳才不會讓她失望嗎?...她
的父母,拎北如果想不開,拎北真的,你的房子看要不要賣
了賣,再讓我重新找,孩子看要轉到哪裡,讓我重新找,只
要不出台灣島,我相信我不會找不到,她如果耍瘋要找對象
,你娘卡好,她找錯人了啦,我如果要瘋起來,會比她瘋10
倍,叫她差不多一點,不然大家走著瞧,試試看,我說不動
你,說到做到,我說要動你,也是說到做到,試試看,我從
來不曾用什麼身分,你娘卡好,真的是瘋女人,這樣對待你
們,好心當成驢肝肺,沒有給我個交代,我真的會說到做到
,她如果要日子好過,不要跟人家輸贏,要跟人家輸贏的話
,沒關係,我現在半退休了,我玩死你們,試試看,知道了
吧,叫她有分寸一點,要會的會清楚,現在不是一件事情而
已」等語,致使原告鄭淑華、黃仁傑每日生活於恐懼之中,
並使原告鄭淑華常於睡夢中驚醒,造成原告鄭淑華、黃仁傑
身心靈上有諸多壓力,並影響工作能力,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並
聲明:被告應各給付原告鄭淑華、黃仁傑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因知悉原告黃仁傑手上有其與王佩茜交往時之性愛錄影
畫面,基於保護姪女之心,為使原告黃仁傑出面處理,始於
107年7月24日以臉書訊息向原告黃仁傑表示欲至其兒子就讀
之唐榮國民小學周圍張貼傳單,希望藉此得使原告黃仁傑出
面處理,惟被告終未曾至唐榮國小張貼傳單,亦未與原告之
子接觸,且原告黃仁傑於2日後更以臉書訊息回覆被告,向
被告表示感謝之意,主動與被告相約見面時間,可證原告黃
仁傑並無因被告臉書訊息所言,而受有任何懼怕等其他精神
上損害。
㈡又原告鄭淑華於107年7月31日質問被告何以王佩茜未簽訂和
解書,被告遂回覆原告鄭淑華基於王佩茜家人不希望就王佩
茜遭感情欺騙之事留下任何書面資料,並避免王佩茜受到二
度傷害等意思,詎原告鄭淑華未對被告之解釋有任何回應,
僅在被告傳送訊息中按下倒讚圖案,對被告態度非友善,並
拒絕接聽被告之電話,被告始會撥打電話予原告黃仁傑,希
望經由長輩出面調解此事,非指欲對原告鄭淑華進行任何危
害之意,被告未曾向原告鄭淑華表示前揭話語,更無接觸原
告鄭淑華,故原告鄭淑主張因被告所言而受有精神上損害,
亦屬無稽。況原告黃仁傑於與被告通話過程中,全程均呈現
無奈、敷衍之語氣,並主動與被告相約被告應前往原告住處
之時間,原告黃仁傑實無因被告所言而產生懼怕或受有其他
精神上損害之可能。縱認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其所受影響
亦屬十分輕微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併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對有上開恐嚇之行為,為被告所不
爭執,並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34號判決,認被告違反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又違反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
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534號判決附
卷可查,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其遭被告以系爭臉書訊息及電話恐嚇,請求被告賠
償慰撫金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被告抗辯原告黃仁傑讀取
臉書訊息兩天後,尚以臉書訊息回傳被告向其表示感謝之意
邀其見面,且原告黃仁傑與其以電話通話過程中,呈現無奈
、敷衍之語氣,均顯無心生畏懼情形等語。惟被告以臉書訊
息傳達將以所謂張貼原告黃仁傑與他人婚外情在原告兒子就
讀之國小,欲以原告之子危害安全之惡害通知,及之後以電
話通知原告黃仁傑欲其不利之手段,讓原告黃仁傑、鄭淑華
心生畏懼,原告主張其於閱讀臉書訊息或接聽電話當下即倍
感壓力而心生畏佈,自屬可取。至原告雖嗣後以臉書訊息回
傳被告邀其見面,已相隔2天,原告前開畏懼或較淡化或有
其他因素考量,尚無從反推原告讀取臉書訊息時並未心生畏
懼,被告此部分抗辯,自無可取。至於原告黃仁傑與被告電
話通話中語氣雖顯無奈、敷衍,然原告黃仁傑與被告於電話
中,對於被告不滿原告鄭淑華,甚至出言恐嚇欲對原告黃仁
傑斷手斷腳,揚言要原告搬出臺灣,否則會對原告不利,此
時被告正處憤怒,原告黃仁傑因處於畏懼中,對於被告欲對
其不利,於電話中因不敢再出言刺激被告,只能敷衍被告,
怕說錯任何話語另引起被告對原告做出更多不利之行為,是
被告上開辯稱,亦屬無據。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
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以臉書訊息及
電話通話之方式恐嚇原告,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①原告鄭淑華係大學畢業,目
前打零工,107年度所得為205,097元,名下財產總額為1,49
4,690元;原告黃仁傑係高中肄業,擔任濾水器公司員工,
107年度所得為352,953元,名下財產有汽車一部;被告係國
中畢業,於市場擺攤,107年度所得為31,412元、名下財產
總額為8,681,153元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且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卷第25頁至第39頁、第
50頁、第51頁)②被告雖因不滿原告黃仁傑處理其與王佩茜
感情問題之方式,然被告不思以正常管道處理,竟數度以臉
書訊息、電話之方式恐嚇原告,並表示欲對其家人不利,造
成原告因恐受害而蒙受相當精神痛苦,自屬不言可喻。本院
審酌上開等情,認被告應各賠償原告鄭淑華、黃仁傑慰撫金
以25,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敘明「至應受送達人如
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
為送達之時,乃屬當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於108
年7月1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
,被告於同日至上開派出所領取,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寄存司法文件登記簿在卷可查,揆諸前開
規定,在寄存期間內收受者,以實際收受日為送達日,發生
送達之效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
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黃仁傑、鄭淑華25,0
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
2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
理,免納裁判費,於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
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金額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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