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邱援被告 王鼎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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