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18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被繼承人乙○○
3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改任 陳慶尚 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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