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鋐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鋐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會決定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本院核閱卷
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屬
實,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