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