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小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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