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九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原名莊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一、被告甲○○(原名 莊秀珍 )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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