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款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一號
原告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簡志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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