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然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尚未執行,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前就本件受刑人所犯詐欺罪,業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三○五八號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五六號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於同年十二月十日確定,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執行在案,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及電腦辦案進行簿資料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