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648號聲請人 曾忠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周輝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 陳明 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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