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紀嘉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至民國124年11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紀嘉宜。嗣相對人紀嘉宜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民國114年11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民國99年8月20日⑵民國99年7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832,657元⑵557,89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各1件、借據各2件等(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銀聯││2163-15│建│11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29│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商用│第1層:45.99││全部││││聯段2163-15地│加強磚造│第2層:60.69││││││號│2層樓房│騎樓:14.70│││││├───────┤│電梯樓梯間:││││││臺中市清水區鰲││6.30││││││峰路579-10號││合計:127.68│││├─┴──┴───────┴────────┴──────┴─────┴────┤│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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