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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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63號原告 謝權智 被告 許文鼎 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於101年7月27日發生送達之效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芯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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