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顯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115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顯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廖顯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附表:受刑人廖顯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恐嚇│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3月30日│99年9月20日│99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475號│偵字第12246號等│偵字第12246號等│├───┬────┼────────┼────────┼────────┤││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113號│1607號│1607號││├────┼────────┼────────┼────────┤││判決│99年6月9日│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9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確定││5753號│1607號│1607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20日│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03號│執字第11154號│執字第11154號││││(編號2、3經定應│(編號2、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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