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 涂育禎 原名: 涂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
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其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61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傳訊證人 黎傳富 ,該證人經通知不到場時,承審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裁處罰鍰或拘提,又未依聲請調閱該證人之扣繳憑單,且不收聲請人於事故發生後數月所拍攝之事故公車照片,另於事過境遷後方勘驗事故公車,毫無實質意義,難期客觀公允等語,核係指摘承審法官指揮訴訟欠當,難認屬於上開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徐千惠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