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告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告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陳鴻銘 被告 黃秋萍 被告 林家森 被告 力振翔 被告 楊景超 被告 陳奕穎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妨害風化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