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惟本院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即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傳喚被告,並合法送達傳票後,被告均未到院應訊,本院復依法囑警前往上址進行拘提,亦未能拘提到案,另本院亦先後二次定期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收受傳票後亦未於期日到庭陳述被告住處,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及執行警員回報拘提結果之相關函文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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