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N○○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被告癸○○被告戌○○被告申○○被告亥○○兼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酉○○被告O○○○被告E○○○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己○○被告庚○○被告乙○○被告卯○被告 李敏雄 被告宇○○被告辛○○被告H○○○被告壬○○被告F○○
丑○○被告辰○○被告寅○○被告巳○○被告宙○○被告卯○蔚被告子○○被告天○○被告未○○被告地○○被告B○○
玄○○被告A○○被告C○○被告D○○被告午○○被告M○○被告K○○被告L○○被告黃○○○被告J○○被告G○○被告I○○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林憲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