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名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 李陳宣菊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告 陳濤聲 等六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零陸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尚欠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