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孔祥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曉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零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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