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16號聲請人 黃勝謨 代理人 劉佳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尋民試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請釋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何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聲請人黃勝謨於聲請狀上具狀人處補正簽章。
(四)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