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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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俏江南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