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 陳洪花枝 (即 陳美月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秀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