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債權人 李秉樺 債務人 黃建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本票之票據權利計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漏載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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