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俏江南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伍萬肆仟零玖拾叁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