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俏江南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相對人為「香港商俏江南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而聲請人於102年9月2日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表為「香港商俏江南有限公司」,請釋明兩者之同一性。
二、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租金收入10/5-10/31請求金額新臺幣1,389,607元之利息起算日為100年100月1日?倉庫管理費9月份請求金額新臺幣6,324元之利息起算日為1000年
9月1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