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甲○○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二七六三號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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