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4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