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字第12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簡易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