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236號聲明人丁○○即繼承人乙○○
丙○○共同 吳双美 法定代理人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