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