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上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易字第88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鎰選任辯護人林瓊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