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證
  豪、 黃珊慧黃家慧 (均為 莊碧文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69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59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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