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G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