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 林寶山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2,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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