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47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按百分之十計息之依據?(依貸款契約書上之利率為0)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