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53號原告乙○○
丁○○甲○○訴訟代理人 林秋鳳 律師
詹素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賴敏慧